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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杰、张某甲等六人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罗杰,绰号“小雨”,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1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99********,彝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乙,外号“三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会理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杰、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罗杰因女友与被告人李某乙在网上聊天一事,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本市东区临亚广场旁打架斗殴。期间,李某乙邀约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斗殴,罗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甲、“毛某某”(在逃)帮忙斗殴,“毛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由史某某、李某甲准备砍刀。后罗杰等人持砍刀与李某乙等人在本市东区临亚广场东侧人行道上发生斗殴。打斗中,罗杰持砍刀砍伤李某乙,致李某乙左环指末节指骨骨折、头皮裂伤、额部血肿、腹部软组织损伤。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杰、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杰、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罗杰、李某甲、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罗杰、李某甲、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具有持械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全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杰、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史某某、张某乙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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