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罗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罗杰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逾期未年检的小型轿车,从九高路方向沿绵远路往松林镇方向行驶,行至广汉市连山镇绵远路中段58号综合市场门口时,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准备进入综合市场由吴某某驾驶搭乘邓某某的川FF5****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吴某某驾驶的川FF5****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失控,又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占用道路经营水果生意的川FD****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吴某某受伤,邓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杰驾车逃离现场,后在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明川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杰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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