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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杰波、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罗杰波,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镇**楼**楼上**房。2020年5月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容某某在本区**镇通过手机和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约定好以每克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2克毒品海洛因,后陈某甲联系其上家被告人罗杰波,并在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罗杰波购买了2克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30日15时许,容某某带着陈某乙到本区**镇**路**百货门前与陈某甲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陈某甲将一小包毒品交给陈某乙试货时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乙身上搜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4克),在陈某甲位于**百货楼上501房的出租房内搜获的可疑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1.65克)。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上家罗杰波,并于2020年5月1日下午在本区**镇通过手机和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杰波,约定好以人民币1350元购买2克毒品冰毒,陈某甲即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350元毒资转账给被告人罗杰波。后被告人罗杰波联系其上家“某某甲”(另案处理)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5克毒品海洛因,其中1200元购买的2克毒品海洛因是将要贩卖给陈某甲的,余下300元购买的0.5克毒品海洛因,是其自己用来吸食的。当晚22时许,陈某甲与罗杰波在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附近**大排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甲身上搜获可疑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1.84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称重清单,取样笔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人员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验尿照片等书证;

2.证人容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陈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一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69克;罗杰波贩卖毒品二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为3.53克。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杰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杰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穗贞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罗杰波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四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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