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62号
被告人罗松林,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住广西北流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罗松林来到本市福田区**路**号**城**楼,使用其在**城做保安员期间偷配的**城**楼和**楼消防门钥匙进入到深圳市**中心,在该中心办公室内盗取2部笔记本电脑(1台银灰色的华硕的笔记本电脑,型号A456U,14英寸,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4元、1台橙色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型号YOGA-7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6元,经鉴定,2台笔记本电脑共价值人民币4511元);盗走被害人赵某某1个棕色的钱包(无法估价)、港币100元、菲律宾比索550元、银行卡、居住证等物品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罗松林将盗得的2部笔记本电脑以人民币1600元销赃。
2019年8月1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宝安区**街附近将被告人罗松林抓获,涉案的被盗物品均被缴获,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某某、赵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松林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松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松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松林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罗松林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成和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罗松林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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