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办事处**村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以170元一个包子的价格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元的(微信转账)价格卖给罗某甲的弟弟卢某,获利30元,并容留罗某甲、卢某在娄底的租房卧室内以锡纸烫烧水壶过滤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2月份的时候,王某某以170元一个包子的价格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一个包子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200元(现金)的价格卖给罗某甲,获利30元,并容留罗某甲在娄底的租房内以锡纸烫烧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4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容留刘某某、罗某甲等人在娄底的租房内以锡纸烫烧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2月13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3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3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张某某;
5、2019年2月16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0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张某某;
6、2019年2月19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38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现金)的价格卖给邱某某,获利20元;
7、2019年2月28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30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以3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张某某;
8、2019年3月2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张某某;
9、2019年5月9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0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颜某;
10、2019年5月21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0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颜某;
11、2019年5月23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38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颜某,获利20元;
12、2019年5月26日,罗某甲在微信好友“痛彻心扉”处购买了400元(微信转账)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微信转账)贩卖给颜某。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颜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实,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平建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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