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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丁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XX,男 ,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XX经常到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陈XX家门外拉电闸断电,骚扰陈XX家生活。2020年3月26日晚上23时许,罗XX在XX镇XX所附近的道路上碰见陈XX,二人发生争执,随后罗XX便持起路边的一根木棒对陈XX进行殴打,导致陈XX头皮挫裂伤、右侧桡骨骨折。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后,被告人罗XX赔偿被害人陈XX医药费等经济损失138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浓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镇XX村XX屯X号,联系电话:1347189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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