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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乙、罗某甲等19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经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妨害作证案)_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耗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8月25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4月6日被景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批准,同7月2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老鼠”),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彝族,大专文化,原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主任,原景东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4月6日被景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乳名“小寿”),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大口缸”),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王某乙(乳名“小康”,绰号“大憨二”),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4月19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6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乳名“改军”),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28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19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

被告人罗某丙(乳名“锁兵”,绰号“老猪”、“半吨”),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罗某丁,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住景东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周某甲(乳名“太平”,绰号“老翘”),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乳名“天宝”),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中心校**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27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28日至同年9月27日。

被告人罗某甲2(乳名“建春”,绰号“丁丁雀”、“大刘二”),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

被告人阮某某(曾用名阮某某,绰号“二窝夺”),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27日至同年7月26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27日至同年9月26日。

被告人罗某乙2(曾用名罗某某,乳名“江潮”,绰号“鸠摩智”),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至同年7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自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3日。

被告人周某乙(乳名“永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民委员会**号附**号,暂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7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高中文化,云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暂住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工地宿舍。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0月3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乳名“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以罗某乙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开设赌场罪;以普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以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以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杨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以罗某甲2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以罗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以阮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以周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以罗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以罗某乙2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周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追诉漏犯冷某某、徐某某;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长期以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两兄弟通过吃喝玩乐、小恩小惠、雇佣为纽带,纠集、笼络社会闲散人员、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丙、罗某丁、周某甲、杨某乙、罗某甲2、阮某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为首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高利放贷、非法销售黑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威胁、恐吓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接受服务;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串通投标非法承揽建筑工程,并以获取的利益支持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贿选的方式使被告人罗某乙当选为大街镇大街村民委员会主任,使被告人王某甲当选为副主任,长期侵蚀、把持基层政权,干预社会管理,施压基层政府,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说情,施压执法办案部门,积极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开脱、减轻罪责。以罗某甲、罗某乙为首的犯罪组织,在景东县境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景东县大街镇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二、该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罗某甲、罗某乙、杨某乙寻衅滋事罪

2013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乙驾驶被告人罗某甲的丰田越野车,在景东县大街镇大街村下营组关圣公大桥旁的公路上,因车速过快等原因与黄某甲驾驶的拖拉机相撞,事故发生后,杨某乙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后罗某甲、罗某乙、杨某乙对黄某甲进行威胁,向黄某甲索要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杨某乙用拳脚对黄某甲进行殴打,黄某甲被逼之下赔偿杨某乙人民币2500元,当地派出所事后介入,杨某乙将2500元人民币退还黄某甲。

(二)罗某甲、罗某乙、普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丙、罗某丁、周某甲敲诈勒索罪

2011年5月,张某甲与张某乙合伙购买了一台神钢SK250-8挖掘机到景东县大街镇平地村里竹山磁铁矿厂做工程。2011年9月30日,在李某甲的担保下,张某甲向李某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2013年2月,张某甲向罗某乙借款20万元、向罗某甲借款10万元,上述借款一直未还。2013年,张某甲将挖掘机出租给张某丙在里竹山磁铁矿厂使用。201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丙、周某甲、杨某某、王某乙(案发时未满16周岁)到景东县大街镇平地村里竹山磁铁矿厂,将张某甲与张某乙的神钢250挖掘机强行开走,同时强行将张某丙所购买的破碎锤一起拉走。挖掘机开出里竹山矿厂后,被李某甲、李某丙夫妇发现,遂前往阻拦,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丁得知挖机被拦后,组织被告人普某某、王某甲、杨某丙等十余人到达现场将村民李某甲打伤,强行将挖机和破碎锤拉回大街镇使用,直至2019年3月7日被景东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挖掘机被强行拉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700800元,破碎锤被抢走时的价格为人民币64600元。

(三)罗某甲、普某某、王某乙、罗某丙强迫交易罪

2015年期间,被告人罗某甲承包建设完成大街镇集镇改造工程之后,在未得到大街镇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大街街道划出摊位向对应摊位的商户强行收取摊位卫生费。其中,2015年5月20日在被告人罗某甲的带领、安排下,被告人罗某丙、王某乙、普某某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向大街街道上的商户何某甲、罗某丙2、周某丙三人分别收取相应摊位卫生费,共计9000元人民币。

(四)罗某甲、周某乙串通投标罪

2015年1月5日,景东县大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大街镇气力村公路硬化工程的公开招投标工作。被告人罗某甲为了高价中标承建该工程,联系到该招标代理公司普洱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周某乙,并通过周某乙联系到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大理新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巨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王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南阳泓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在各出借资质公司获得工程投标资格后,上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均由罗某甲提供或确定,并由罗某甲安排组织成员普某某、杨某乙、罗某丙、罗某乙、周某甲等人以各投标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最终,罗某甲以989.6999万元人民币中标该工程获得施工权,罗某甲支付周某乙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五)罗某甲、冷某某串通投标罪

2015年1月5日,景东县大街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大街镇昆岗村公路硬化工程的公开招投标工作。被告人罗某甲为了高价中标承建该工程,联系到被告人冷某某,并通过冷某某联系到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江兴业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央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在各出借资质公司获得工程投标资格后,上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均由罗某甲提供或确定,并由罗某甲亲自参与和安排他人以投标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最终,罗某甲以1074.6495万元人民币中标该工程获得施工权。

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景东县大街镇人民政府对大街镇集镇二期街道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大街镇三营村文武组自然村整村推进项目、大街镇勺么村沟边、邦抗、下村3个小组行政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合同谈判。被告人罗某甲为高价中标承建上述工程,联系到被告人冷某某,并通过冷某某联系到江西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玒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在各出借资质公司获得工程投标资格后,上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均由罗某甲提供或确定,并由罗某甲安排组织成员杨某乙、罗某丙、王某甲等人以各投标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最终,上述三个工程均由罗某甲借用的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累计为179.6055453万元人民币。上述四个工程罗某甲支付冷某某1.4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2017年10月,景东县大街镇人民政府委托普洱市普平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景东分公司对景东县大街镇三营村委会三营组传统村落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公开竞争性合同谈判工作,被告人罗某甲为高价中标承建该工程,联系到杨某丁(另案处理),并通过杨某丁联系到云南德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借用上述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最终,该工程由罗某甲借用的云南德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为119.458694万元人民币。罗某甲支付杨某丁2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六)罗某甲、罗某乙、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罗某甲2、阮某某聚众斗殴罪

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罗某乙因与陈某甲有矛盾,遂与被告人罗某甲组织被告人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罗某甲2、阮某某等20余人,前往景东县城找陈某甲,途中准备柴棒为作案工具,罗某丁听到消息后前往劝阻未果,当日22时许,在景东县城“陶府KTV”门口,罗某甲、罗某乙、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乙、罗某甲2、阮某某与应邀前来的陈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阿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相互殴打。

(七)罗某乙寻衅滋事罪

2016年3月某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乙到王某丁和周某丁合伙在景东县大街镇街道罗某乙家铺面开设的游戏机室娱乐过程中,无故毁坏店内财物,致一台游戏机主机、分机显示屏和一台电视机损毁。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游戏机主机价值人民币22000元、分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000元、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

(八)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寻衅滋事罪

2017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酒后邀约时任大街镇镇长龙某甲、党委书记魏某甲到大街镇人民政府职工食堂相聚,期间,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借故生非,毁坏几人围坐的桌子,对龙某甲、魏某甲进行辱骂、威胁,并打电话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将车开来堵住大街镇人民政府大门。2018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将其车牌照号码为“云J****”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开至大街镇人民政府大门口,将大街镇人民政府大门堵住,直至天亮后方才移开。

(九)罗某乙、阮某某开设赌场罪

2018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罗某乙、阮某某,在景东县大街镇罗某乙家茶叶交易市场二楼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借款给他人用于赌博,招引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取“堂子费”,抽头渔利累计已达到5000元以上,其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以上。

(十)罗某甲敲诈勒索罪(未遂)

2018年8月,被告人罗某甲雇人到景东县大朝山东镇黑蛇村委会岩子头村民小组与当地村民租赁了黄岩子周边的土地,并雇人整理土地和播种。2018年9月15日,梁某甲以61.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竞得景东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位于大朝山东镇黑蛇村委会岩子头组黄岩子石场的采矿权,因石场所需占用的土地事先被罗某甲租赁,梁某甲遂与被告人罗某甲商谈土地租赁问题,被告人罗某甲向梁某甲提出给予其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偿,或在石场生产的每方碎石上给予其提成15元人民币,又或让其参与经营管理的要求,并扬言不满足其要求石场不可能顺利开建和生产经营。因被告人罗某甲漫天要价,石场迟迟未能开建,造成石场主梁某甲重大损失。

(十一)罗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罗某甲2、徐某某寻衅滋事罪

2019年,被告人罗某甲承包建设景东县大街镇文山村丙必小组垭口至熊洞山等公路水泥混泥土路面改造工程,云南升盟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受云南腾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承包监理工作,并委派员工叶某甲随工监督工程质量。2019年1月9日21时许,在被告人罗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乙、罗某甲2、杨某某、徐某某在景东县大街镇罗某乙家茶叶交易市场二楼叶某甲的房间,无故持刀对叶某甲进行威胁、恐吓。

(十二)周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周某甲与曹某甲、罗某丁2因租赁土地经营屠宰场产生纠纷协商未果。2013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趁屠宰场无人管理之机,任意损毁拆除曹某甲、罗某丁2经营的屠宰场西侧砖墙、南侧砖墙、北侧猪圈隔墙,并搬进屠宰场居住,造成屠宰场无法经营。经景东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罗某丁2家屠宰场被周某甲拆除的围墙和猪圈隔墙价值人民币7433元。

(十三)普某某、王某乙寻衅滋事罪

2015年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普某某、王某乙伙同罗某甲2、李某甲2(两人案发时未满16周岁)酒后到景东县大街镇勺么村民委员会勺么村民小组社房外公路上打砸啤酒瓶、燃放鞭炮等故意滋事,并对在场劝解的李某乙2、杨某甲2、杨某乙2进行殴打,致李某乙2左手小指第一指节粉碎性骨折,杨某甲2左上唇部、左颞部组织挫裂伤,并将杨某丙2经营的小卖铺房门踢坏。经司法鉴定,李某乙2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杨某甲2的损伤为轻微伤。

(十四)普某某故意伤害罪

2015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普某某、李某甲2(未满16周岁)在景东县大街镇街道“燕子酒吧”与杞某甲、王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被打的普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乙(已处理),在暂时离开“燕子酒吧”后,被告人普某某与王某乙、李某甲2持刀返回“燕子酒吧”对杞某甲、王某丁等人进行追砍,其中被害人王某丁被王某乙用菜刀将左前臂砍伤。经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丁2015年2月25日的左前臂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丁2015年2月25日的左前臂损伤致残,为九级伤残。

(十五)王某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与普某某到景东县大街镇气力村委会下村村民小组参加董某甲婚礼过程中,两人酒后故意滋事,后被告人王某乙扬言要把董某甲家及在场人员用装载机铲平,并驾驶其在附近施工使用的一辆厦工牌XG955H型装载机快速冲向董某甲家路口处的人群,致上前劝阻的董贵有避让不及跌进装载机铲斗,造成左眉弓部挫裂伤。

(十六)罗某乙2寻衅滋事罪

2017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乙2酒后到景东县大街镇大街村文光组罗某乙的搅拌站简易房用脚踢、踹被害人罗某甲3、罗某乙3、陈某乙的房门后,进入房间与罗某甲3、罗某乙3、陈某乙吵闹,并打砸房间内物品,其间反复三次拿菜刀到房间内威胁、辱骂罗某甲3、罗某乙3、陈某乙。

(十七)罗某丁非法狩猎罪

2017年4月和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丁在禁猎期与他人到大街镇平地村后山茶地、花山镇淇海村上排小组,使用网、扣子等工具诱捕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罗某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普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持械聚众斗殴;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在实施2015年2月19日寻衅滋事、2015年12月17日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2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阮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不特定的多数人参与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乙2酒后持械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乙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与投标人罗某甲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某与投标人罗某甲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  浩、普昌杰

李增香、尹  瑞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丁,现羁押于普洱市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杨某乙、罗某甲2、阮某某、周某甲、罗某丙、罗某乙2现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普洱市思茅区**镇**区;被告人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工地宿舍;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其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107册、起诉书8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本案查封、扣押财产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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