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7********,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由本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自2019年*月份至**月期间,为牟利,先后分三次办理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劳务有限公司、厦门*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并卖给他人,共获利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向罗某某提取的手机一部;
2.书证: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涉案厦门某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某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劳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料,以及向相关银行调取的开立的涉案公司对公账号信息和交易记录;
3.证人毕某某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其他: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利,多次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容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 1575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向罗某提取的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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