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住福建省**县****,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3日14时20分,被告人罗某驾驶晋A17***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清流县**镇**村向清流**方向行驶,行至清流县**镇**村****路口左转时,与相向直行的赵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后载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1日清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辆让直行的机动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清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赵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及被告人罗某本人供述述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罗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生
检察官助理:罗昌麟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页;补充材料壹份共计贰页;光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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