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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交通肇事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罗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78********,江西省宜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丰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宜丰县**乡**村**组**排**栋**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宜丰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28分许,罗某发驾驶赣******号小车由东往西在宜丰县工业园大道行驶至陂下村路段时,追尾碰撞到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赣******号小车。事故发生后,罗某发和被害人任某某下车查看车损情况,两人在现场逗留约12分钟,被害人任某某站立在赣******号小车与赣******号小车中间时,被告人罗某驾驶赣******号小车追尾碰撞到赣******号小车,导致赣******号小车碰撞被害人任某某腿部并倒地。在被害人任某某倒地后瞬间,胡某军驾驶赣******号小车追尾碰撞到赣******号小车,致使被害人任某某头部在赣******号小车与与赣******号小车之间碰撞挤压,在不到1秒时间内何某发驾驶赣******号小车追尾碰撞到赣******号小车,导致赣******号小车及前车又依次碰撞,随后杨某芳驾驶赣******号小车追尾碰撞到赣******号小车,刘某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碰撞到赣******号小车,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2412020000004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对任某某的死亡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对赣******号小车尾部的损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罗某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81****;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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