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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系青岛市**支队市北大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6日至11月16日期间,况某某(已判决)向被告人罗某某提出查询甘******、鲁******、鲁******等十辆车的卡口轨迹信息,后罗某某向况某某非法提供车辆轨迹信息共计99条。况某某将其中川******、浙******、渝******、苏******、渝******、浙******、渝******七辆车的车辆轨迹信息共计58条向他人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9条)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2019年7月1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六册,共计二百零七页;

3.补充材料一宗;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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