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00分左右,被告人某某驾驶贵G***89号小型面包车停放在新场乡新场中心校斜对面一民居院坝内,其正在安排学生上车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该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19人,超员12人(超员171%),剩余4人正在等候上车,且车上19人及还未上车的4人全部为新场中小校的小学生。另核实,自2019年2月起,被告人某某就驾驶贵GY7789号小型面包车接送新场乡红桥村的23名学生上下学,且存在严重超员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某某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费用收取记录复印件。

2.​ 证人伍某、史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业务营运资格的情况下,严重超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20年1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