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50分,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云S01Q23号小型轿车行至云县**镇云凤延长线**桥路段时,追尾周某某驾驶的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后接连撞到停放路边的云S*****、云A*****、云S*****号小型轿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发现罗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被告人罗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3.55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罗某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积极赔偿四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3.5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祥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36859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