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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昆明市晋宁区,现住晋宁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2日,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昆明市晋宁区**公园对面周某某家花地前往昆明市***修理厂对面的大河边。19时16分许,罗某驾车沿**路靠道路中心双实线东侧第一条机动车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路段时,罗某所驾车与非机动车道间的绿化花台西侧路缘石、防护栏、绿化树木及谭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三人相撞擦,致被害人谭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罗某于同日晚20时25分在晋宁区第一人民医院被抽取血样,经检验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9.62mg/100ml,达到醉酒程度。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余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彭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洁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罗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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