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30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非农业职业,云南省通海县人,家住云南省通海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0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街道**街**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20时39分,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7mg/100mL。当日21时7分,民警在通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依法提取了罗某某的血样送检。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2.85mg/100mL,故罗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侵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国辉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78778****。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