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住莱阳市**号楼**单元**楼东户。2017年4月8日因赌博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8月7日16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轿车,沿莱阳市盛隆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盛隆街北段处时,被莱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理化检验鉴定报告;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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