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路**小区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罗某与吴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幸福路东哥饭店吃饭、喝酒。酒后罗某驾驶牌照湘KM5***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饭店出发到涟源市华天宾馆的魅力金座国际会所KTV唱歌,在唱歌期间罗某又喝了酒。唱完歌后,罗某驾驶牌照KM5***普通两轮摩托车到涟源市红旗路星星小区对面的租住房。当日22时28分许,罗某驾车行驶至涟源市人民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公路地段时,被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通过现场酒精呼吸式检测仪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83mg/100ml。
2020年10月20日22时28分左右,被告人罗某在涟源市人民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公路地段被涟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提取血样笔录及登记表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5、提取血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爱兵
检察官助理:李晨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7776****;
2.侦查卷贰册,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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