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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国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罗某国,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村,现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罗某国在高安市饭店内吃饭时喝了酒。下午17时许,被告人罗某国和朋友冯某某、“华叔”在宜丰县**镇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罗某国又喝了酒。18时许,冯某某驾驶着赣******号小车与被告人罗某国来到宜丰大酒店休息。20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国驾驶赣******号小车往宜丰县工业园行驶返回英村家中,途径工业园大道金佛陶瓷厂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血检鉴定意见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2.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国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漆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村,联系电话1587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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