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罗X,男,2011年10月21日因敲诈勒索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3年12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X无故长期霸占原镇平县文化局院内南办公楼共三层九套房屋。2016年之前,原文化局工作人员与罗X多次交涉,要求其搬出私占的房屋。2016年,根据县政府办公用房安排,将原文化局的办公场所交付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使用,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并要求,罗X将房屋归还政府,但罗均以原文化局未将其改造房屋的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绝归还,长期占用。经查证:原文化局院内的房屋改造及装修等是与镇平县宏鑫责任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且所有工程款项已经于2010年给镇平县宏鑫责任有限公司结清,跟罗X不存在工程款纠纷。
2、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罗X的父亲罗XX,因交通事故到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在其父亲住院期间,罗X多次到医院骨科科室,罔顾事实向主治医生提出修改其父亲病历,让医生出具假证明等无理要求。在遭拒绝后多次纠缠、辱骂主治医师,影响医院正常的办公就医秩序,致使主治医生不堪忍受,调离该科室。2018年8月11日、12日,罗X连续两天到镇平县人民医院骨科,要求主治医生将其父亲的病历中的陈旧性骨折改为新鲜骨折,在主治医生拒绝后,罗X对主治医生无端辱骂、恐吓、污蔑,严重影响了病区的理疗秩序。
3、2017年3月份,被告人罗X的豫RRU788奔驰车在镇平县城车仆汽车美容养护连锁店内常规保养,保养离开后发现车的动力不足,将车返回车仆店内检修,车仆店工作人员认为该车涡轮增压器有故障,罗X一方提出质疑,后在双方的见证下,将车拉到南阳奔驰4S店检修,经检修发现该车进气道内有一块抹布遗留导致该车动力不足。以此为由,罗X向修理店提出赔偿,并多次到车仆店内以拉横幅、辱骂、殴打等行为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修理店的正常经营,后店方迫于压力,赔付罗X五万元。
4、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罗X等人接受南阳八达物流公司的委托,托运南通市开发区中天合金有限公司的一批价值六十万余元的铜牌,从南通市开发区将该货物运往南阳市金冠智能开关有限公司。因中天公司临时将收货地址改为位于内乡县的金冠智能开关有限公司分公司,南阳八达物流公司将该货物从南通市到南阳市的托运费结清给罗X后,双方在将该货物从金冠智能开关南阳总公司到内乡分公司运输费用未谈拢的情况下,罗X私自将该货物拉走扣押藏匿,以每天2000元保管费为由向对方索赔,并有意拖延保管时间。后无锡达邦物流公司和南阳八达物流公司被罗X强行索要现金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任意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无故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㈡、㈢、㈣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X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间量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X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