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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平等3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94号

被告人罗某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于2014年8月21日矫正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平、陈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将该案改变管辖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罗某平通过同案人庄某广(另案处理)介绍,向同案人庄某乙(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一个大股东账户(账号aa9777[9777]),被告人罗某平与被告人陈某甲共同经营该大股东账户,以6:4的比例共同承担该大股东账户的输赢。期间,被告人罗某平在该大股东账户开设4个股东账号给康某楷、韩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开设2个代理账号给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投注赌博。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大股东账户账号aa9777投注金额共9855329元,赢取赌资共89801.047元。经查,被告人罗某平与下线康某楷、韩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共结算赌资1204260.797元,被告人罗某平共与上线庄某乙结算赌资586800元。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向被告人罗某平开设一个赌博代理账户bb77参与赌博,并通过该代理账户开设3个会员账户分别给杨某法、李某辉、赖某州投注赌博。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与下线杨某法、李某辉、赖某州结算赌资共103081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罗某平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6日、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资金一览表、银行账单流水等;

(2)证人陈某燕、康某楷、康某宏、韩某某、李某辉、赖某州、杨某法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平、陈某甲、李某甲及同案人庄某乙、庄某广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笔录及图片;

(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平、陈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平、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被告人李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罗某平、陈某甲属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平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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