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号
被告人罗某忠,*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3********,*族,**文化程度,系原**市**区**乡*******兼**乡**村*******,住**省**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20**年*月**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辩护人吴某尧,**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被告人罗某一,*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81********,*族,**文化程度,*业,住**省**市**区**镇*****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省监狱管理局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从**监狱提解。
被告人邱某均(绰号“**”),*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3********,*族,**文化程度,*业,租住**省**市**区**镇****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年*月*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年*月*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某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南,*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乡**村**组*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0******,*族,**文化程度,*业,住**省**市**区**镇*****三期*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二(绰号“**”),*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7********,*族,**文化程度,***,租住**省**市*区*路*******旁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龚某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三(绰号“**”),男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市**区,户籍地**省**市**区**乡**村**组*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2*******,*族,**文化程度,务*,住**省**市**区**乡**村**组*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罗某忠、罗某二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南、邱某均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某三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年*月**日决定并案处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自20**年**月**日至 20**年**月*日、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年*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忠发现被害人曾某兵在**区**镇****街*区**号谢某恒的麻将馆内玩,遂叫被害人曾某兵出至麻将馆斜对面处,双方因还钱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罗某忠电话纠集其胞弟被告人罗某一前来。被告人罗某一带着被告人邱某均和邱某珠来到现场,被告人罗某一用手打了被害人曾某兵头部二、三下,被告人邱某均使用随身携带的电棒电击了被害人曾某兵腰腿处,后被告人罗某一、邱某均和邱某珠离开现场,被告人罗某忠留在现场继续逼问曾某兵何时还钱。被告人罗某南在和其父亲被告人罗某忠的通话中,听到被告人罗某忠与被害人曾某兵争吵,遂同其朋友李某平、周某永、刘某勇来到现场,被告人罗某南用手推了被害人曾某兵二、三次,将被害人曾某兵推倒在地上,用脚踢了被害人曾某兵几下。被害人曾某兵被上述被告人随意殴打致伤。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年至20**年*月*日期间,被告人罗某二、罗某三共同在**区**乡**村委会旁罗某翔闲置的自建房后院开设“跌骰子”赌场。该赌场按照庄家上下庄庄钱的10%的标准分别抽取水钱。平日参赌人员有十来人,每场抽取水钱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逢年过节期间参赌人员有几十人,每场抽取水钱有数千元。该赌场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4万余元,由被告人罗某二、罗某三二人分得。被告人罗某忠明知被告人罗某二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参赌人员在该赌场赌博提供赌资,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罗某忠于20**年*月**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一于20*年*月*日被提解归案,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均于20**年**月**日被缅甸警方抓获移交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南于20**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二于20**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由其亲属代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罗某三于20**年*月*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均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于20**年**月*日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被告人罗某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邱某珠、黄某秀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曾某兵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邱某均、罗某二等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邱某均、罗某南、罗某二、罗某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20**年*月**日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邱某均、罗某南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二、罗某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罗某忠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罗某二、罗某三、罗某忠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邱某均、罗某南、罗某二、罗某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均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一、邱某均有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二、罗某三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邱某均、罗某南、罗某二、罗某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一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忠、罗某一、邱某均、罗某南、罗某二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散卷证据材料**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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