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一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地、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2016年5月1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伙同杜驰、周某用连信聊天软件以卖淫为由搭讪被害人廖某。罗某、周某将杜驰送至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两六宾馆,杜驰走进被害人廖某在该宾馆开好的811号房间,并让廖某支付了600元钱。杜驰并未与廖某发生性关系,而是以到房间外打电话为由跑出该房间,廖某追赶杜驰驰到街上,罗某和周某上前将杜驰池和廖某隔开,周某拿出一把跳刀恐吓廖某。随后罗某、周某、杜驰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旅客住宿登记本等书证;2.被害人廖某的陈述;3.周某、杜某、姜某、王某、吴某、杜某的证言;4.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仙人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逃离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让被害人不敢追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婧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罗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