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莎罗某某,女,1988年9月27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809271729520112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场乡大岗村上街组14号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街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莎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7日退回湖南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还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罗莎罗某某与同案人杨勇、张正华、杨华、张道彬、杨光红、郭小康、刘德良、王备战、尚六一、韩广会、李杰、杨三明、黑来罗叶(均已判决)等均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人员。杨勇得知被害人陈波陈某某心被该组织传销人员杨光红以承包隧道工程的名义骗至长沙,将此事汇报给经理罗莎罗某某,经罗莎罗某某对控制、逼迫新人加入传销组织下达指示后,由杨勇予以传达和安排。为达到控制陈波陈某某心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2017年9月10日,杨勇按照罗莎罗某某指示与四位传销窝点主任张正华、张道彬、杨华、冉启龙等人商量诱骗陈波陈某某心加入传销组织的相关事项,并安排张正红、杨光红负责诱骗陈波陈某某心到杨华负责的星沙一区27栋三楼传销窝点,杨华、张道彬在窝点负责控制陈波陈某某心,冉启龙负责做陈波陈某某心的思想工作,杨勇负责外围的安全。2017年9月11日21时许,张正华、杨光红将陈波陈某某心诱骗到传销窝点,因陈波陈某某心发现被骗后有反抗的行为,杨华、张正华、张道斌参与并指挥刘德良、韩广会、李杰、尚六一、杨光红、王备战、郭小康、杨三明、黑来罗叶等人将陈波陈某某心按倒在地,分别控制其身体部位,采取打耳光、掰压腿、灌水、脚踏身体等方法伤害陈波陈某某心,导致陈波陈某某心全身软组织多处受伤,为迫使陈波陈某某心就范,并安排专人看守陈波陈某某心。期间,张正华向杨勇电话汇报了控制及伤害陈波陈某某心的情况,杨勇又按照罗莎罗某某的指示,及时向罗莎罗某某汇报了控制及伤害陈波陈某某心的情况,并接受罗莎罗某某的进一步指令。2017年9月18日,陈波陈某某心因伤势严重及未得到及时医治在传销窝点昏迷不醒,后在送医院检查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波陈某某心符合广泛软组织挫伤致挤压综合征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泉李某某、刘某辉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莎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杨勇、杨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莎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莎罗某某指使同案人杨勇将被诱骗至长沙的李杰安排到其负责的星沙区域的传销窝点,2017年8月1日,同案人杨勇具体指使冉启龙将李杰安排到其负责的星沙一区27栋三楼传销窝点,责成其处理好。同案人冉启龙作为该传销窝点主任随即安排该传销窝点的人员接受及控制李杰,在该传销窝点对李杰采取断绝外界联系、威胁、洗脑贴身看守等手段限制李杰人身自由,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搜走,威逼其参与传销活动,直至李杰购买传销产品为止,时间长达5天。在此期间同案人冉启龙每晚看守在传销窝点大门口。李杰被迫购买产品的资金交由同案人杨勇处理,杨勇将上述资金交给被告人罗莎罗某某。
2019年5月30日,公安民警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鲜花店将被告人罗莎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李杰的陈述;3.被告人罗莎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杨勇、冉启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莎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莎罗某某伙同同案人杨勇等人为逼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莎罗某某伙同同案人杨勇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涉嫌非法拘禁罪。在上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莎罗某某系均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罗莎罗某某一人犯数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告人罗莎罗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量刑,对非法拘禁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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