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俞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始,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在本区沙头街汀根村东桥大街30号享乐吧奶茶店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每期约20人投注。2019年8月27日晚上,公安机关在上述享乐吧奶茶店抓获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刘某某,并现场缴获投注单据 94张(金额共人民币16955元)及人民币137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依法扣押的现金13709元人民币、六合彩单据等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