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6********,彝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
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急性传染病,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由凤庆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邀约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7901.92元;盗窃未遂共计人民币2868.5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温泉1号桥工地盗窃70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1190元;同日,二人在昌保高速温泉2号桥工地盗窃电焊机1台(ZX-400T焊炎牌,八成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镇**路边的一辆车上盗窃80公斤铝线,销赃获利人民币280元;同日,二人在昌保高速邑扎大桥工地盗窃20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420元。
3.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峨头山工地盗窃电焊机1个(2×7-500型,六成新)、电动机1个(4千瓦,六成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同日,二人在昌保高速水平2号桥工地盗窃电动机1个(22千瓦,六成新)、100公斤钢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10元。
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右甸河6号桥工地盗窃30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630元。
5.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右甸河6号桥工地盗窃20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420元。
6.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枯柯河大桥工地盗窃63.7公斤角钢(查获原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92元。
7.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在昌保高速峨头山工地盗窃电缆线,后被万某某发现,二被告人弃车逃跑,未得逞。经鉴定,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868.5元。
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709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俞某某在昌保高速邑扎大桥工地盗窃17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289元。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俞某某昌保高速右甸河6号桥工地盗窃200公斤钢筋,销赃获利人民币420元。
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投案 ;同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俞某某主动到昌宁县公安局柯街派出所投案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01.92元,数额较大,另被告人俞某某单独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09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在2019年12月17 在对昌保高速峨头山工地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超
检察员:黄绍建
2020年4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罗某某:1590883****,俞某某:1501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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