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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使用wxidslcc8im2q*****的微信账号(微信名为“如**”),建立名为“谈天说地”的微信群,群成员最多时达34人。后被告人罗某某陆续在“科尔沁麻将”游戏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一手麻将”里购买房卡7938张,每次使用5张房卡创建一个游戏房间,之后罗某某将戏房间链接发至“谈天说地”的微信群内,组织群内成员崔某某、包某某、于某某等人通过其发的链接进入“科尔沁麻将”游戏平台被告人罗某某创建的游戏房间打麻将赌博,每凑足4人便可以开局打麻将,每局结束后,被告人罗某某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2元房费。被告人罗某某另注册了wxidsaghtst1lw*****微信账号(微信名为“算账**”)、wxidfct2x5bcl*****微信账号(微信名为“雨落**”)、lyh159349*****微信账号(微信名为“一生**”)及其妻子刘某某的微信名为“雪舞**”的账号,在该微信群内参与赌博或者组织赌博。至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共使用7774个房卡,创建1554个游戏房间,非法获利12432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在罗某某在手机上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帮助罗某某购买房卡,组织群内成员参与赌场,收取每名参赌人员的房费,与被告人罗某某共同经营赌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罗某某、刘某某作案时使用的手机;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罚没款专用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包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罗某某、刘某某手机界面截图、截图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19年11月6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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