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6日,被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2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从华容返回鄂州途中,罗某甲接到其弟弟罗某乙电话,称有人在华容**小区偷偷装修。罗某甲随后电话联系江某甲返回华容并靠边停车,罗某甲将其车上一根橡胶棍交给江某甲,随后一同驾车返回华容**小区。罗某甲指着停在**小区附近的一辆黑色轿车,并指使江某甲、刘某某、程某某等人对车上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江某甲拿出橡胶棍并从其车后备箱拿出两把扳手交给程某某、刘某某。程某某、江某甲、刘某某走到停靠车辆后,程某某、江某甲辱骂车内人员姜某甲、姜某乙。此时姜某丙从**小区走出来,江某甲、程某某遂上前对姜某丙进行殴打。姜某甲、姜某乙看见姜某丙被打后,二人下车来到姜某丙旁,随后江某甲、程某某又对姜某甲、姜某乙二人进行殴打。此时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姜某丙、姜某乙、姜某甲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某甲家属向三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甲到华容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0月24日,公安民警在鄂城区东和钻石酒店将被告人江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皮某某、江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甲、姜某丙、姜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江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被告人罗某甲、江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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