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乡**村**组,2004年因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4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2016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小猪猪”,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住耒阳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来到广州市**区**物流中心寻找装货的货车,欲在高速公路上盗窃,三人在物流中心盯上受害人卢某某正在装车的货车。当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跟随卢某某的货车上了G4高速公路,次日凌晨3时许,车辆行驶至G4高速公路耒阳**收费站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商务车从右侧应急车道向卢某某驾驶的货车靠近,之后并排行驶,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从商务车爬上卢某某驾驶的货车顶部,用刀具割开货车帆布,将货车内的物品往下丢,刘某某和陈某某跟随后面从地上捡货,三人共计盗窃十八箱“以纯”牌衣服,十一箱川贝清肺糖浆,共计损失价值126570元,后将这些赃物经销赃后,三人获利约六、七千元,三人各分赃2000多元,所得赃款均被花销一空。
2、2019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陈某某、邓某某三人乘坐一辆丰田轿车前往广州**区一物流园进行踩点,寻找作案货车欲在高速公路上盗窃。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套牌商务车从耒阳出发前往广州同三人会合,当晚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盯上正在装货的受害人赵良的黑******货车,至晚上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丰田轿车跟随赵某的货车上了高速公路,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乘坐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商务车一同跟在后面。约22时许,当赵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高速公路**路段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商务车从右侧应急车道向赵某驾驶的货车靠近,之后并排行驶,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从商务车爬上赵某驾驶的货车顶部,用刀具划破货车帆布,将货车上的面膜、鞋类、玻尿酸等物品往下丢,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跟随后面从地上捡货,四人盗窃完后驾车从郴州下高速公路,在郴州吃了宵夜后前往耒阳,四人驾车行驶至107国道**路段处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在四人两部车上缴获所盗“沙驰”牌皮鞋十双,胶原蛋白16袋,玻尿酸巨补水五件套48包。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缴获十双“沙驰”牌皮鞋价值13000元。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共赔付发货人货款42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发还物品清单、销售发货单、收款证明、广州**物流货物交接清单、红山区以纯服装店提供的被盗物品件数及价格表、黑龙江省**物流有限公司入库单及3833车丢失货物明细、黑龙江省**物流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广州**化工有限公司销售单、出货明细、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赵良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团伙,盗窃高速公路运输物质,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勋文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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