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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孙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刘某某、余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查证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红色铃木车上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4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红色铃木车子上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3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马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4.2018年3月初一天晚上(第一次吸毒次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马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5.2018年3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6.2018年3月中旬一天下午(第三次容留后第三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7.2018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尹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8.2018年3月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

9.2019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10.2019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尹某某吸食冰毒;

11.2019年2月6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12.2019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

13.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川ZN****号白色面包车上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14.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川ZA****号红色马自达轿车上容留杨某某、陈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

15.2019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川ZA****号红色马自达轿车上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16.2019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17.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

18.2018年4、5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19.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0.2019年下半年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1.2019年下半年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钟某某吸食冰毒;

22.2019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吸食冰毒;

23.2019年下半年一天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吸食冰毒;

24.2018年2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25.2018年3月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26.2018年4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

27.2018年7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28.2018年5、6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胡某某、刘某某吸食冰毒;

29.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罗某某吸食冰毒;

30.2018年10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31.2018年11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周某某食冰毒;

32.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33.2019年4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34.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尹某某吸食冰毒;

35.2019年6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吴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6.2019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川ZG****蓝色江淮皮卡车上容留刘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37.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川ZG****蓝色江淮皮卡车上容留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8.2019年5月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川ZG****蓝色江淮皮卡车上容留杨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39.2019年10月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川ZG****蓝色江淮皮卡车上容留杨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

40.2018年4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

41.2018年7月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川ZD****号车上容留胡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吸食冰毒;

42.2018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川ZD****车上容留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吸食冰毒;

43.2018年3月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川ZG****银灰色别克轿车上容留赵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44.2018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川ZG****银灰色别克轿车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5.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川ZG****银灰色别克轿车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6.2018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川ZG8****银灰色别克轿车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7.2019年2月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8.2019年2月一天(第一次容留吸毒后两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9.2019年2月一天(第二次容留吸毒后两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50.2019年3月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51.2019年3月一天(第三次容留吸毒后4、5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52.2019年3月一天(第四次容留吸毒后3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

53.2019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胡某某吸食冰毒;

54.2018年3月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赵某某吸食冰毒;

55.2018年3月一天(第一次容留吸毒后一个星期),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刘某某、胡某某、罗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56.2018年3月一天(第二次容留吸毒当晚),被告人马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钟某某、杨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孙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尹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马某某、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邓某某、罗某某、孙某某、马某某、赵某某、尹某某、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杨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住洪雅县**镇**街**号,电话:1355054****;尹某某住洪雅县**镇**街**号,电话:1478018****;赵某某住洪雅县**村**组,电话:1377883****;马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598334****;钟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738095****;余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771377****;杨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899030****;吴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771575****;陈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589274****;周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518333****;邓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899031****;孙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568511*****;罗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电话:1519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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