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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掰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镇**村**组,住所地宜章县**镇**开发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9日被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宜章县**镇**路**号**区。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7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的300元毒资后,遂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之后,罗某某将300元钱的一小包冰毒用绿箭盒子装好后,放在建设银行家属区后门的一辆车下面,并告知刘某某去拿。刘某某拿到毒品后将该小包毒品用餐巾纸包好从其家中的窗户丢给了黄某某。同日23时许,黄某某又向刘某某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刘某某收取黄某某转来的300元毒资后立即转了200元钱给罗某某。随后,罗某某将一小包毒品冰毒用餐巾纸包好放在107国道移动公司旁边的空调外机上,并拍摄了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将该照片转发给黄某某,并告知黄某某去拿。黄某某拿到毒品后用于个人吸食。

2、2019年10月9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两、三个冰毒(每个600元钱,每个重约1克),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200元钱。后刘某某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罗某某同意以1500元钱的价格卖给其三个冰毒并赠送一个麻古。次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再次转给刘某某800元钱。随后,罗某某和刘某某相约在107国道银都酒店停车坪进行交易,刘某某将1500元钱转给罗某某,罗某某拿给刘某某三个冰毒和一个麻古。后刘某某将三个冰毒分成三小包冰毒,并将其中两包冰毒和一个麻古拍照发给李某某,李某某遂将剩下的200元钱转给刘某某。之后,刘某某在107国道龙隐小区的对面路边,将两小包冰毒和一个麻古交给李某某。

3、2019年10月12日下午,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某某购买500元钱毒品。之后,刘某某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购买了500元钱的一小包毒品,并将该毒品拿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拿到毒品后和彭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松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72159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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