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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幢**房。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

上述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伙同蓝某某、林某某(均已判刑)经共谋后,由林某某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故意缓慢行驶,迫使后方驾驶车辆的被害人超车,同时其余三人骑共享单车假装碰擦被害人车辆,并以眼镜摔坏等理由索要赔偿,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90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12月13日15时20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浦锦路,骗得被害人刘某乙300元。

2019年12月13日18时20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区天马高尔夫球场附近,骗得被害人刘某丙200元。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区光星路文翔路附近,骗得被害人刘某丁100元。

2019年12月14日20时35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区开明路锦昔路附近,骗得被害人顾某某2,000元。

2019年12月14日21时20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区中山东路袜子弄附近,骗得被害人戴某某500元。

2019年12月14日21时45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区袜子弄附近,骗得被害人颜某某300元。

2019年12月15日18时30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浦东新区科农路,骗得被害人金某某300元。

2019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二名被告人伙同他人至本市浦东新区唐龙路,骗得被害人冯某某20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戴某某、顾某某、颜某某、刘某丁、刘某丙、冯某某、刘某乙、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中旬,其等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前方车辆行驶特别缓慢,故从左侧超车,后罗某某等人骑共享单车与其等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并以眼镜摔坏等理由索要赔偿,被骗100元至2,000元不等。

2.同案证人蓝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伙同蓝某某、林某某预谋后,在本市多地采取林某某驾驶车辆在机动车道上故意缓慢行驶,迫使后方驾驶车辆的被害人超车,其余三人骑共享单车假装碰擦被害人车辆的方式实施诈骗,且蓝某某、林某某已被判处刑罚。

3.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八名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持有的手机予以扣押。

5.本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已退赔1,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赔900元。

6.《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简要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7.《人口信息》《网上比对》证实,二名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前科劣迹。

8.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二名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林林

检察官助理:陆莲萍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62052****;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591511****。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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