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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玉环市**镇**院**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村**。2019年3月35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经网站推广员应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担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蒋某某、汪某某等人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里进行赌资结算。“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3500余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40%左右返利给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5200余元。

2.2020年2月8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伙同陈某甲、王某某、罗某某等人建立微信、支付宝群,招揽阮某某、陈某丙等人以扫雷抢红包的形式赌博,被告人单某某作为群主,负责日常管理微信、支付宝群及使用“免死”账号抢红包,并分给被告人陈某甲三分股份。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招揽赌博人员,并邀请被告人王某某一起负责聚集招揽人员,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清包”。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使用“免死”账号抽头获利人民币28000余元,被告人单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85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个人获利人民币32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900余元,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外挂软件赌博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分给被告人单某某人民币1000元左右。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在温岭市横峰街道**鞋材10楼向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电话投案,后因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11日在温岭市**街道**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单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闸公路599号如家酒店内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金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在温岭市城南镇双联村**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温岭市城东街道虎山社区**号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手机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温岭亿游乐后台数据、同案人员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蒋某某、汪某某、阮某某、陈某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某某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甲在第二节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在第二节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对该节犯罪应某某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第一节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对该节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第二节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节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单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检察官助理:金意远(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137********、139********。

2.案卷材料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银行卡伍张、手机柒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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