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幢**室。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经事先共谋在本市阳明街道胜山西路三合棋牌四楼宁波恒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办公室内,摆放一张自动麻将桌,为参赌人员任某某、王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以“余姚瞎子冲击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 000余元。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史某甲、罗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扣押自动麻将机一台和赃款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动麻将机一台,200元人民币;
2.书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余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照片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3.证人任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史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某某
检察官助理 邓某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电话139*******)、史某甲(电话137********)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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