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7月25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亮,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叶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叶亮因与被害人吴某甲存在工作纠纷,商量买两把水果刀吓唬被害人吴某甲。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叶亮到便利店买了两把水果刀,后持刀至本市**镇**街**号五楼被害人吴某甲宿舍,被告人罗某某用刀刺伤被害人吴某甲致其枕部头皮裂创,被告人叶亮用刀刺伤被害人吴某甲致其左上胸部裂创。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叶亮在本市横店文荣医院被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伤情照片、手机截图、病例材料、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叶亮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叶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叶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头部轻伤二级、胸部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罗某某、叶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宇平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叶亮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591467****、182232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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