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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叶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4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地下,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H042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越秀区文德南路49号葡迷酒业门口,以现金人民币95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净重1.3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给被告人罗某某。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越秀区沿江中路199号附近将其中1小包净重0.8克的白色晶体贩卖给郑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叶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从被告人叶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950元,从其住处内查获2小包净重0.5克的叶状植物(经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4粒净重1.1克的白色药丸(经鉴定,检出咖啡因成分)、1小包净重1.6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罗某某身上查获人民币800元、1小包净重0.5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4卷。

3.扣押华为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950元、白色晶体3包、白色药丸4粒、叶状植物2小包,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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