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河池市,公民身份号码:452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开平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现住开平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收受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等人六合彩投注合共76945元,其后将投注情况上报被告人张某丙,从中获取回扣7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收受吴某某及熊某某、关某某等人六合彩投注合共360000元,其后将投注情况上报张某丙(另案处理),从中获取回扣36000元。
2020年6月17日、22日,公安人员分别将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家属代为退赃36000元、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张某甲、蔡某某、张某乙、熊某某、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物证(照片);
4.电子数据;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6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手机2部、纸质笔记本8本、六合彩资料138份(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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