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从平南县**镇去到藤县**镇**街,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内盗窃了2捆铜芯电线。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从平南县**镇驾车去到藤县**镇**街,二人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内,随后由吴某某负责转移店主视线,罗某某盗窃了2捆铜芯电线。
3、2020年7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从平南县**镇驾车去到藤县**镇**街,二人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内实施盗窃,其中罗某某盗窃了2捆铜芯电线,吴某某盗窃了1捆铜芯电线。
4、2020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从平南县**镇驾车去到藤县**镇**街,二人进入被害人覃某某经营的“**五金日杂商店”内,随后由吴某某负责转移店主视线,罗某某盗窃了1捆蓝色铜芯电线。后罗某某在盗窃完成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控制,并报警将罗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1捆蓝色铜芯电线价值人民币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嘉桦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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