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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现系贵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号,现住临沧市双江县**镇**村中铁十五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现系贵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现住临沧市双江县**镇**村中铁十五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号贵******的白色皮卡车,到凤庆县**镇**村委**路**段**号桥,盗窃贵州**集团用于修建高速公路的钢筋。之后罗某某以约吴某某吃饭为由,两人一起将所盗钢筋拉到**镇**村废品收购站,以人民币283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罗某某此次所盗钢筋价格为人民币5829(伍仟捌佰贰拾玖)元整。以上被盗钢筋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贵州**集团。

2.2020年09月13日20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车牌为贵******的白色皮卡车,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徐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柏某某(另处)等人到凤庆县**镇**村委**路**段**号桥,盗窃贵州**集团用于修建高速公路的钢筋。吴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等人负责将钢筋搬运到车上,罗某某负责在车上整理钢筋,当钢筋装满之后,罗某某驾车与吴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柏某某等人离开。当罗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高架桥与公路连接处时,被工地看守钢筋的工人发现,之后工地工作人员报警将罗某某、吴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柏某某抓获。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所盗钢筋价格为人民币5742(伍仟柒佰肆拾贰)元整。以上被盗钢筋已经发还给贵州**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罗某某、吴某某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571(壹万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吴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为人民币5742(伍仟柒佰肆拾贰)元,两人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吴某某所盗钢筋已经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对罗某某、吴某某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沧市双江县**镇**村中铁十五局。罗某某联系电话:1528504****;吴某某联系电话139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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