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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吴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2月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诏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广东省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于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诏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1日、2018年2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吴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在诏安县共实施15起盗窃摩托车犯罪。经鉴定,罗某某所盗窃的11部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83089元,吴某甲所盗窃的10部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887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19日上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沈某甲停放在诏安县医院住院门诊大楼后方的一辆车牌为闽EZ****的蓝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735元。

2.2018年2月19日下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诏安县良峰山公园后面“崎头岭”寺庙门口的一辆车牌为闽EQ****的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437元。

3.2018年2月26日中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诏安县医院住院急诊大楼后面空地的一辆车牌为闽E5****的紫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101元。

4.2018年3月31日上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良峰山公园门口台阶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Q****的灰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848元。

5.2018年4月18日中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诏安县深桥镇溪南村蒲岭山脚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6****的银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216元。

6.2018年5月15日上午,罗某某独自一人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诏安县良峰山公园后面“崎头岭”寺庙门口的一辆车牌为闽EZ****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776元。

7.2018年5月25日上午,罗某某独自一人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沈某乙停放在诏安县五一新村86号门口的一辆车牌为闽EZ****的灰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43元。

8.2018年6月19日晚,罗某某独自一人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诏安县文体中心体育场门口的一辆车牌为闽EV****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818元。

9.2018年6月23日下午,罗某某独自一人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沈某丙停放在诏安县深桥镇南洋新加坡小区18号楼A栋1单元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3****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1524元。

10.2018年7月27日上午,吴某甲伙同麦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涂某某停放在诏安县南诏镇环城北路122号政府宿舍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1****的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760元。

11.2018年8月2日中午,罗某某伙同吴某甲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诏安县医院住院急诊楼后面的一辆车牌为闽E7****的灰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218元。

12.2018年8月5日中午,吴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撬具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诏安县医院住院门诊大楼后面的一辆车牌为闽EZ****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43元。

13.2018年8月5日中午,吴某甲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撬具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诏安县医院停车棚内的一辆车牌为闽EZ****的白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541元。

14.2018年8月7日凌晨,吴某甲伙同麦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沈某丁停放在诏安县深桥镇隆华广场小区3幢第4单元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Q****的黑色本田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979元。

15.2016年10月12日中午,罗某某独自一人利用自制撬具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诏安县金骅小区13幢楼下的一辆车牌为闽EQ****的灰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的车锁撬开并盗走该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05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甲、谢某某等15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共计83087元,属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共计78878元,属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吴某甲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少敏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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