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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7********,四川省西充县人,汉族,大专文化,销售人员,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8********,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2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曾在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楼**酒吧工作时,知晓该酒吧在**楼*号办公室有库房存放有一些酒类等物品资料,2019年1月一天晚上,罗某某、周某某窜至该酒吧库房,采用掰锁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库房将库房内存放的轩尼诗牌酒类10多瓶,干红葡萄酒10多瓶,野格力妖酒1瓶,云烟(神秘花园)2条,南京九五至尊香烟1条,红牛1件共24听,虫草两盒等物盗走,后二人销赃所得20000元左右并进行分赃挥霍。

二、2019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窜至绵阳市涪城区**路**号**栋**楼**号“**公司”,采用破坏不锈钢防护栏的方式,进入该公司里面,将放在公司内的一部白色三星NX1000型数码相机、一部黑色尼康D3200型数码相机、一台黑色东芝C600型笔记本电脑、二十余个装有零钱的红包共计人民币500余元盗走。当日下午,罗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二人位于涪城区**楼**号的出租房内将二人所盗的相机、笔记本电脑及人民币370元予以扣押,案发后,已发还于被害人。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三星NX1000型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230元,被盗的尼康D3200型数码相机及配套镜头一部价值人民币760元,被盗的东芝牌C60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元,总计价值人民币2015元。

三、2019年10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窜至绵阳市游仙区芙蓉汉城**餐厅,由周某某望风,罗某某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该餐厅,将餐厅吧台抽屉一个装有银行卡数张的钱包及一瓶国窖1573白酒、两瓶舍得浓香型白酒、两瓶王老吉盗走。盗窃得手后,凭借钱包内银行卡背面写的密码及放置的密码纸条,罗某某、周某某先后通过自助银行从所盗钱包内的三张银行卡中取走人民币共计7100元,后罗某某将7000元赃款存入自己的账户中,将所盗的其中一瓶白酒销赃所得600元,上述所得赃款均由罗某某、周某某共同开支。经物价鉴定,被盗的国窖1573价值人民币830元,舍得浓香型白酒每瓶价值人民币330元,2瓶价值人民币660元,王老吉每瓶3元,2瓶价值人民币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96元。案发后,罗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赔4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文婷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各壹份;

4.案卷材料肆册及光盘拾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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