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清镇市**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清镇市**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住清镇市**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熊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熊某某租赁清镇市**路巷子里一民房开设“**跃乐室”茶馆,利用茶馆容留郭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并根据卖淫人员收取嫖资金额大小每次抽取五元或十元的提成,共获利九千余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承租茶馆后,按照罗某某、熊某某的模式继续容留郭某某、吴某某等人卖淫,并根据卖淫人员收取的嫖资每次抽取十元的提成,截止案发共获利两百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熊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熊某某多次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翔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9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见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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