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大道**栋**号。因保险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保险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7200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村,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大道**栋**号。因保险诈骗嫌疑,于2020年9月2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合谋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赔付,同日17时30分许,罗某某、宋某某驾车,在鞍山市铁西区果园街通尊产业园钢花服装厂附近伪造了交通事故,并由张某某报案并到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交警理赔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虚假陈述,称事故是其造成,最终三人骗取保险理赔253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险理赔卷宗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葛澜
2021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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