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2009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被告人岑某某,被告人岑某某用于自己赌博或者再提供给叶某某、华某某赌博。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赌资分别约人民币8.5万元、8万元。
同年6月左右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郑某某、高某某赌博,赌资约人民币7.8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2.证人叶某某、华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岑某某、熊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岑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向冬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64456****);被告人岑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5745****);被告人熊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755585****)。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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