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点军区**镇**村**组,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住徐州市鼓楼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岳某某采取事先骗取他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再秘密登录该账号进行转账支取或网上购物的手段,先后两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2日至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伍家岗区等地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岳某某,以办理网贷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后由岳某某秘密登录该账号,转账支取人民币2000元,两人平分。
2.2019年6月12日至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再次合谋后,由岳某某秘密登录被害人龚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信用购”方式在淘宝网上购买标价为人民币0.903万元的手表一块自行占有,后分给罗某某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赔人民币0.51万元,取得被害人龚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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