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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巫某某抢夺、抢劫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奶罩”,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2013年因犯抢夺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镇**村**号。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抢夺罪和被告人巫某某涉嫌抢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罗某某、巫某某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巫某某窜到廉江市安铺镇安铺市场附近,发现男青年莫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被告人罗某某即驾车接近莫某某身边,由被告人巫某某伸手将被害人莫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扯下抢走,之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两被告人将抢来的金项链卖给廉江市石角镇的金铺老板刘付某某(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6700元,被告人罗某某分得3400元,被告人巫某某分得3300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该赃物金项链追缴回(刘付某某将该金项链熔解后打造成1条金项链、2条金手链),经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估价,该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035元。

2、2019年11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巫某某窜到廉江市海军路丽波山庄路口附近,发现一名男青年凌某某拿着手机在路边打电话。于是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接近凌某某身边,被告人巫某某迅速抢过被害人凌某某手中的黑色苹果8P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后该手机由被告人罗某某保管,因没有开机密码无法打开而丢弃。

二、被告人罗某某与涂某某等人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

在廉江市区及乡镇抢夺10起:

3、2019年7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窜到廉江市和寮镇和寮市场附近,看见一名妇女许某某拿着手机在街边打电话。于是被告人罗某某开车靠近许某某身边,由涂某某伸手抢走被害人许某某手中的诺基亚牌手机。经拍价认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

4、2019年7月1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廉江市河唇镇政府饭堂对面的十字路口处,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何某甲柳脖子上的一条项链(带钻石吊坠)。

5、2019年7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廉江市和寮镇农科站门口处,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何某乙一台VIVO牌手机。

6、2019年7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亚大”(身份不明)窜到廉江市石岭镇“天马大药房”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手上戴着的一条黄金手链。

7、2019年7月24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廉江市吉水镇圩粮所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梁某甲放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格上的一台0PP0 牌手机。

8、2019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廉江市怡心市场新风路花圈附近路段,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车头储物格上的一台0PP0 牌手机。经拍价认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9、2019年7月2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廉江市石岭镇“莲欢超市”对面街道处,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甲的一个挂包,包内有现金120多元钱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

10、2019年8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亚大”窜到廉江市区中山六路角湖垌村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李某乙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金项链。

11、2019年10月2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亚大”窜到廉江市樱花公园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郑某甲的一台VIVO牌手机。

12、2019年11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亚大”窜到廉江市吉水镇禾仓角村路口处,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林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

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抢夺2起:

13、2019年7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文地街“伴茶奶茶店”门口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夺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台苹果X系列手机。

14、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涂某某窜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佛子坡村附近,用以上相同手段抢走被害人梁某乙的一台0PP0 牌手机。

在吴川市区抢夺1起:

15、2019年11月1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亚二”(身份不明)窜到吴川市区博茂红绿灯南侧路段,发现一名男青年郑某乙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于是被告人罗某某开车接近郑某乙身边,由“亚二”伸手将被害人郑某乙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销赃后被告人罗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抢夺15次,被告人巫某某参与抢夺2次 ,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巫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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