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镇**社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二被告人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10月5日、2019年12月1日至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H*****号小型轿车由马关驶往都龙方向,20时许,车行至文都线K79+280m处时,将行人熊某某撞倒在地并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都龙驶往马关方向,将倒地的熊某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熊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调查认定,罗某某、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92页、散卷3页。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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