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张某某等四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黄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2001********,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听取了四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与胡某某(另处)先后从成都乘飞机至昆明后转车到达镇康县**镇,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8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与胡某某结伙从缅甸境内通过中缅边境“S1**”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镇**村。同日7时许,五人步行至**镇“**酒店”欲登记住宿,酒店值守的民兵盘查时五人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