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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某,别名: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11980********,侗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原高明市影剧院门口准备看电影,因被蒋某某怀疑盗窃财物而与蒋某某的丈夫杨某乙发生口角并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甲被打后前往影剧院附近的溜冰场,纠集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白某某、郭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后返回影剧院门口意图找对方打斗。蒋某某一方也找来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丁、韩某甲、韩某乙等人。当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等人走到影剧院门口时,被蒋某某一方的人员发现,随即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罗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一刀,后罗某某、张某甲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符合用锐器(如匕首等)直接刺插致左胸部刺创,左胸腔积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到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  艳

检察官助理:黄洁怡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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