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住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20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正雄,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9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行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二人乘坐该小区**栋楼的电梯上至**楼后,使用携带的开锁工具将**号房门开锁,盗窃被害人邱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客厅茶几上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840元)。二人盗窃后携窃取的笔记本电脑离开**小区。
2020年9月15日18时许,民警在资阳市乐至县**路将被告人罗某某挡获,后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将被告人张正雄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二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正雄在刑罚执行完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跻智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张正雄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贰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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