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居委会*组*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某经微信好友“未来加明天”(在逃)发展,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后被告人徐某某经被告人罗某某发展后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被告人田某某经微信好友“绅士”(在逃)发展后开始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利用“****”手机APP软件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QQ空间等交流平台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等赌博活动。赌博网站通过“全民代理管理后台”,对代理人员分级管理,并进行不同等级的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人徐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410元,被告人田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3千余元。2020年4月16日13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小区*栋****室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4月16日14时30分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本市**区***体育场**酒吧将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19日17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田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田某某伙同他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1916931****)、田某某(1576988****、1512672****)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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